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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儿改随母姓 父抚养权难推

1999-08-2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赵祥华

山东日照市某机关干部吴某五年前与丁某诉讼离婚,八岁的女儿吴小丽判归其母丁某抚养,吴某每月支付吴小丽抚养费50元。去年2月,吴小丽改随母姓。丁某今年4月份下岗待业,无力供养即将上初中的女儿上学,找吴某协商增加抚养费,而吴某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。丁某以丁小丽监护人的身份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吴某增加女儿的抚养费至120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:原告丁小丽已年满13周岁,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能够独立为一定的民事行为,且变更姓氏并不影响父女的血缘关系、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同时《婚姻法》第16条亦有“子女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”的规定,被告吴某因此而拒绝增加抚养费,违反《婚姻法》中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”等有关规定。为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29条、第30条之规定,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某每月向丁小丽支付抚养费1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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